一般而言,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关,若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即可认为该事件存在风险。在保险的领域,风险特指和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促使人类不断探索应对风险的方法,1952年,美国学者格拉尔在其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次使用“风险管理”一词。由此,风险管理的概念开始广为传播。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之后,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并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一般按照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顾名思义,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与此同时,保险还具有资金的储蓄融通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般的保险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最具支配影响或最有效原因作为损失起因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保险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
直销人员销售:这是一种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即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职员通过上门或者柜台方式销售保险产品。
电话销售:一般指利用特定电话线进行销售,这样可以享受特定号码区直拨电话的折扣优惠。电话销售包括拨出、拨入和两者结合使用的方式。
网络销售:网络销售是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功能,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在线完成保险交易的一种销售方式。
保险客户是指那些现实和潜在的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例如,潜在客户、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
并不是每份投保保单保险公司都会接受。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在对投保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会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该风险评估的过程也被称为核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保险人的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绝承保。
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的服务。
售前服务:是指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之前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信息、资讯、咨询、免费举办讲座、风险规划与管理等服务。
售中服务:是指在保险产品买卖过程中保险人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在寿险客户服务中,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条款的准确解释、免费体检、保单包装与送达、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
售后服务:是指在客户签单后保险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在寿险客户服务中,售后服务的方式主要有提供免费查询热线、定期拜访、契约保全、保险赔付等。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并不等于支付赔款,但是保险理赔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就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基本事项包含: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当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执行约定的具体做法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即产生争议时,保险合同参与者可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法给予解决。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可分为:
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一般可分为:
1)医疗保险
2)重大疾病保险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4)护理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制定了我国首个保险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根据成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分红型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固定利率非分红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仅增加了分红功能。 在红利领取方式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选择,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增加保额等。
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为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享有保险合同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处于从属地位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也称基本险,指的是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
不可单独投保而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或者限制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获取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信息,从而评估被保险人是否达到保险合同所需的健康标准的过程。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既有的财产状况考察投保人是否有过度投保,是否有保费缴纳能力,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发生的过程。
对某一个体未来发生特定疾病、或因为某种特定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的估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事实的询问,向保险人作的告知。
保险人为了确认是否可以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而对被保险人或者潜在的被保险人进行的调查,也包括对领取年金或者养老金后的被保险人进行的调查。
由与保险人签约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从业人员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单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不再为被保险人期满后发生的事故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维持人的生命活动的器官功能的严重衰竭或缺失的,经相关权威医疗机构或医疗鉴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不能从事获得收入的活动或工作的情况。
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客户退保时可领取的保单累积的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纳一定时间后,投保人可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一般不得超过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净额,则合同终止。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行为。
在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状态保持有效的期限。
期缴保单的付款人在宽限期末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日后保费付款人偿还垫缴的保费和利息。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对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
保险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一定年期,投保人根据条款规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投保人申请保额增加权益时,保险合同必须有效。注:此功能主要适用于条款中有保额增加权益的传统险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降低保险合同原有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降低部分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视同部分解除合同。
保单持有人要求将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保险金额比原保单少,但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取决于与被保险人的年龄相对应的保险成本和保单的终止费用。
保单持有人将每年的红利购买缴清保险,增加原保单的保险金额的情况。